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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法中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1. 权利主体不同 :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是最后持票人。

追索权的行使主体可以是票据权利人,也可以是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被追索人。

2. 行使对象不同 :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是票据上的付款人。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包括除付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 行使时间不同 :

付款请求权只能在票据到期后才能行使。

追索权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或之后行使。

4. 行使次序不同 :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5. 行使条件不同 :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条件发生时方可行使。

6. 行使次数不同 :

付款请求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后即行消灭。

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获得被追索人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给被追索人。

7. 支付金额不同 :

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是票据金额。

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除了票面金额之外,还可能包括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等。

8. 法律依据和时效 :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付款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三年。

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6个月,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三个月。

这些区别确保了票据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了持票人的票据债权能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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