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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该罪行的构成特征包括:

1. 客体 :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3.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如下:

一般情况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取资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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